(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41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唐健,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804120031,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中山居委中山路58号武装部宿舍。
委托代理人梁耀南,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火宁,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210031539,住广西藤县塘步镇下赤村三组217号。
委托代理人邱德颖,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健诉被告苏火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健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健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健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麟 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