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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41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41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1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唐健,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804120031,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中山居委中山路58号武装部宿舍。

委托代理人梁耀南,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火宁,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210031539,住广西藤县塘步镇下赤村三组217号。

委托代理人邱德颖,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健诉被告苏火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健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健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健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麟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