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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9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9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1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9号

原告黄金妹,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804241625,住郁南县通门镇街方村委冲北村20号。

被告莫镇明,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308150711,住郁南县平台镇次步村委次步村幸福二号3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妹诉被告莫镇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妹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妹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金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金妹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麟 继

书 记 员 梁 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