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7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37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原告委托代理人吴艮枝,该社职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余泽先,该社职员。
被告余栢生,男,汉族,1937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370815493,住广东省郁南县连滩镇龙岩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栢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卢 志 浩
二O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