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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47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47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0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柳树塘开发区9幢1、2号。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程文强,该行职员。

被告郑文娟,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206031020,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正路华英新城J区1幢706房。

被告田家振,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9403070511, 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正路华英新城J区1幢706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郑文娟、田家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1.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麟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