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76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76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2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76号

原告刘汉权,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710290013,住郁南县都城镇新生居委新生路三巷18号。

委托代理人李君延,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南县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枕头山君逸豪庭第一幢左侧首层。

法定代表人任恩。

委托代理人梁耀南,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权诉被告郁南县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权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汉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汉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汉权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麟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