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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77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77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2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苏军豪,男,1989年6月3日出生 ,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906030036,住郁南县都城镇城西居委照镜埇二巷7号。

原告余胜娟,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702014966,住郁南县都城镇城西居委照镜埇二巷7号。

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君延,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南县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枕头山君逸豪庭第一幢左侧首层。

法定代表人任恩。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军豪、余胜娟诉被告郁南县裕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军豪、余胜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军豪、余胜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军豪、余胜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军豪、余胜娟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麟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