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64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64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黄晓连,信用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金敏,信用社职员。
被告谢绮梅,女,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907113722,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河口镇龙溪村委上龙溪村168号。
被告傅建中,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810284015,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河口镇龙溪村委上龙溪村1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绮梅、傅建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卢 志 浩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清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