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79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79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江火泉,信用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莫韶宇,信用社职员。
被告黄铭球,男,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603274631,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东坝镇思磊村委会大山脚村91号。
被告陈翠玲,女,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710024646,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东坝镇龙塘村委白芒村31号。
被告谢带娣,女,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209154661,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东坝镇深埗村委新发村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铭球、陈翠玲、谢带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卢 志 浩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清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