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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30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30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0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30号

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二环路湖景轩小区B幢05卡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爱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年伸,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7401225212,住广东省封开县平凤镇红庄村委会走马里村0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年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麟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