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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55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55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0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5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柳树塘开发区9幢1、2号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梅海清,男,汉族,1957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5703141313,住郁南县桂圩镇顺坦村委大枧村50号。

被告陆新连,女,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60615132X,住郁南县桂圩镇顺坦村委大枧村50号。

被告梅志洪,男,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911211333,住郁南县桂圩镇顺坦村委振中路4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梅海清、陆新连、梅志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 婉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麟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