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65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65号
原告顾伟立,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106080014,住郁南县都城镇光明居委光明路上巷12号202。
被告黄子龙,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803100038,住郁南县都城镇光明居委会象山一巷3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伟立诉被告黄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时,原告顾伟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伟立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麟 继
梁 燕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