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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91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91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0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9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钟作均,男,汉族,1978年0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803101613,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通门镇冲台村委大旱村10号。

被告钟木良,男,汉族,1982年06月0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206051616,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通门镇冲台村委大旱村8号。

被告徐柳坚,男,汉族,1985年06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506281610,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通门镇冲台村委冲台村20号。

被告陈灼平,男,汉族,1987年0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708185838,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通门镇冲台村委大旱村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钟作均、钟木良、徐柳坚、陈灼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邱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