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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69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69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2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69号

原告磨嘉铭(曾用名磨浩昌),男,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9605031611,住郁南县通门镇顺塘村委顺塘村20号。

委托代理人唐艮海,郁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木荣,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700512163X,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恒福花园荣乐阁902房。

被告罗简平,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7508160320,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恒福花园荣乐阁902房。

被告磨庆波,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501101618,住郁南县通门镇顺塘村委顺塘村20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北约东方银座办公室二楼。

负责人:唐德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磨嘉铭诉被告杨木荣、罗简平、磨庆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磨嘉铭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磨嘉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磨嘉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磨嘉铭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麟 继

梁 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