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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16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16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1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梁永然,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6707070058,住郁南县都城镇北郊居委锦秀路18号601。

被告凌云飞,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808040046,住郁南县都城镇北郊居委锦秀路18号。

原告梁永然诉被告凌云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雯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永然、被告凌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永然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5月自行相识谈婚。1992年5月20日到郁南县民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92年12月13日生育儿子梁镇烨。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自原告母亲带小孩开始性情大变,无理取闹,且被告背叛婚姻。原、被告已无感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梁永然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支持其主张:

1、原、被告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凌云飞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婚后儿子梁镇烨已经23岁,现儿子没有工作,原告对儿子不管不顾,这两、三年来都是被告在支撑家庭。

被告凌云飞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5月自行相识谈婚。1992年5月20日到郁南县民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92年12月13日生育儿子梁镇烨。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行相识并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因缺乏沟通而产生矛盾引起纠纷。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原、被告双方能互谅互让,互相多些沟通,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 不准原告梁永然与被告凌云飞离婚。

2、​ 驳回原告梁永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永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志雯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麟继

梁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