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44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卢永刚,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610150012,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忠勇路67号。
委托代理人练明洪,广东碧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之旷,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2801196707255017,住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中山居委中山路58号县府大院五座203房。
被告梅之昀,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河堤东路8号郁南县老干部活动中心首层左侧第一卡郁南县都城镇二记美食店。
被告何彩娇,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805161926,住广东省郁南县建城镇车滘村委吴屋村25号。
被告茹志平,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509182512,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郁南县建城镇罗旁居委宝石一村2号,现住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莲花坪莲花苑13号。
被告薛灼权,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30197205034516,住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锦江居委大郎埇四巷31号。
郁南县都城镇二记美食店。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河堤东路8号郁南县老干部活动中心首层左侧第一卡。
原告卢永刚诉被告梅之旷、梅之昀、何彩娇、茹志平、薛灼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雯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永刚及其委托代理人练明洪,被告薛灼权、何彩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之旷、梅之昀、茹志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永刚诉称,2014年6月9月间,原告受被告梅之旷、何彩娇、茹志平、薛灼权雇佣到郁南县都城镇河堤路8号郁南县老干部活动中心首层左侧第一卡美食店(后被告以郁南县都城镇二记美食店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装修,由被告方提供装修材料,原告出人工,项目包括为该店贴瓷砖、批荡、装门等工作,工钱计算方式部分按平方、部分计件(详见工程量表),期间被告方支付了12000元工资。2014年9月中旬装修完毕后,原告将工程量结算表交给被告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方拒不支付工钱,2014年10月18日双方最后确定原告所做工程报酬所得按50000元,尚欠38000元。2015年春节后,原告拿着工程量结算表上门向被告梅之旷追讨工钱,其支付了1000元给原告,余款追讨无果。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雇主,在原告完成其所要求的劳务后,应按时贵客支付劳务报酬给原告。虽然郁南县都城镇二记美食店营业执照只有被告梅之昀一人,但被告梅之旷、何彩娇、茹志平、薛灼权作为实际股东(投资人)也应支付原告余下的劳务报酬37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五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7000元给原告;2、五被告对请求1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卢永刚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求:
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老干局楼下大排档装修工程量》,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37000元的事实。
3、《协议书》、《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五被告均应连带清偿原告劳务报酬。
被告薛灼权辩称,答辩人已按照股份支出了,不愿意再支出,请求法院查封、拍卖店铺先付装修费,如果拍卖了仍不够钱支付装修费的,答辩人愿意按照股份比例支付剩余的装修费用。
被告薛灼权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何彩娇的答辩意见与被告薛灼权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何彩娇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梅之旷、梅之昀、茹志平没有答辩。
被告梅之旷、梅之昀、茹志平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原告卢永刚受何彩娇、薛灼权雇请为郁南县都城镇二记美食店装修。2014年10月18日,何彩娇、薛灼权在《老干局楼下大排档装修工程量》签名确认:工程结算按50000元计,由一记美食店承担,已付款12000元,尚欠卢永刚工程款38000元。
2014年12月,梅之旷、何彩娇、茹志平、薛灼权签订《协议书》约定:原一记特色美食由梅之旷出资65000元占总额的30%股份,茹志平出资0元占总额的25%股份,何彩娇出资20000元占总额25%股份,薛灼权出资25000元占总额的20%股份,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总共亏损人民币140000元,按原协商的股份分担如下:梅之旷分担42000元,茹志平分担37000元(增加的2000元为薛灼权代支卢永刚装修款),何彩娇分担35000元,薛灼权分担26000元。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记美食的一切业务及欠款与薛灼权无关。原一记特色美食以110000元卖给梅之旷、何彩娇经营。
郁南县都城镇二记美食店的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工商登记经营都为梅之昀。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郁南县都城镇二记美食店即一记美食店。原告卢永刚确认其于2015年春节前收到梅之旷支付的劳动报酬1000元。原告卢永刚及被告何彩娇、薛灼权均确认,现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37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卢永刚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为郁南县都城镇二记美食店装修,现郁南县都城镇二记美食店尚欠原告劳动报酬37000元的事实,有《老干局楼下大排档装修工程量》予以证实,且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郁南县都城镇二记美食店应支付劳动报酬37000元给原告卢永刚。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2月期间梅之旷、何彩娇、茹志平、薛灼权是郁南县都城镇二记美食店的合伙人,郁南县都城镇二记美食店尚欠原告劳动报酬37000元是在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对合伙期间形成的债务,合伙人应付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梅之旷、梅之昀、何彩娇、茹志平、薛灼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劳动报酬37000元给原告卢永刚。被告梅之旷、梅之昀、何彩娇、茹志平、薛灼权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6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梅之旷、梅之昀、何彩娇、茹志平、薛灼权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麟 继
梁 燕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