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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90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90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1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黄靖茹,女,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9102220023,住郁南县都城镇光明居委光明路19号。

被告苏永常,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608090014,住郁南县都城镇新圩尾居委四一八路北三巷15号。

原告黄靖茹诉被告苏永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雯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靖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永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靖茹诉称,2013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4年3月7日到郁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11月1日生育女儿苏晓彤。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规劝仍不悔改。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苏晓彤由原告抚养;3、本案受理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支持其主张:

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儿的身份情况。

3、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结婚的事实。

被告苏永常没有答辩。

被告苏永常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4年3月7日到郁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11月1日生育女儿苏晓彤。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愿相识并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因缺乏沟通而产生矛盾引起纠纷。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原、被告双方能互谅互让,互相多些沟通,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 不准原告黄靖茹与被告苏永常离婚。

2、​ 驳回原告苏靖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靖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志雯

二○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麟继

梁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