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403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403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0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40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陈锦志,男,汉族,1978年06月0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806071616,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通门镇鸡林村委会修凤村26号。

被告陈志荣,男,汉族,1976年01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601091613,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通门镇鸡林村委会修凤村26号。

被告陈水材,男,汉族,1979年06月0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906031611,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通门镇鸡林村委会修凤村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陈锦志、陈志荣、陈水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邱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