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652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652号
原告冼巧思,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8801090921,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19-6号后座208房。
梁炬才,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201040010,住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光明路3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冼巧思诉被告梁炬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冼巧思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冼巧思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冼巧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冼巧思承担。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 回 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