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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652号

文书:(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652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29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652号

原告冼巧思,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8801090921,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19-6号后座208房。

梁炬才,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201040010,住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光明路3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冼巧思诉被告梁炬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冼巧思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冼巧思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冼巧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冼巧思承担。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 回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