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663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案号:(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663号
|
签发人: |
会签: |
|
|
核稿人: |
拟稿部门: 拟稿人: |
|
|
文件标题: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
发:原告、被告 |
||
|
送: |
||
|
文件等级: |
印发份数: 份 |
|
|
校对人: |
拟稿时间:20 年 月 日 |
|
原告谢灼英,女,1979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7901041221,住郁南县都城镇新建村委三岭村54号。
被告岑行,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804170418,住郁南县都城镇新建村委三岭村54号。
原告谢灼英诉被告岑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采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灼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岑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灼英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十年,被告一直没有生育能力,剥夺一个女人做母亲的权利,且被告多次出轨,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0年11月30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14年2月19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谢灼英与被告岑行离婚。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求:
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情况。
证据3、(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证明郁南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以及该判决已发生效力的事实。
被告岑行没有答辩。
被告岑行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底自行相识谈婚,2004年2月25日双方自愿到郁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后夫妻双方因没有子女及原告怀疑被告出轨而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岑行离婚,2011年1月5日,本院作出(2010)郁法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谢灼英要求与被告岑行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谢灼英与被告岑行离婚。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岑行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况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谢灼英与被告岑行虽是自愿自主的婚姻,但原告已两次向本院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且原、被告自结婚以来一直没有生育子女,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已没有和好可能。因此,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谢灼英与被告岑行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灼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 回 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