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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729号

文书:(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729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0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729号

原告黄洪,男,汉族,1962年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206290013,住郁南县都城镇城东居委会连福三路23号。

委托代理人余均财,男,汉族,1964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401080417,住郁南县都城镇富窝村委上挽村5号。

被告中华财产保险郁南县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洪诉被告中华财产保险郁南县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洪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洪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 回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