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659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659号
原告朱莲妹,女,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61231042X,住郁南县都城镇城北居委山桥路二巷1号。
被告谢泉恩,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411030413,住郁南县都城镇富窝村委汗塘村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莲妹诉被告谢泉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莲妹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莲妹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莲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莲妹负担。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 回 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