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71号
案号:(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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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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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原告、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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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份数: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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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时间: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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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五妹,女,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8111204043,住郁南县都城镇新建村委大兴村35号。
被告陆志才,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209200410,住郁南县都城镇新建村委大兴村35号。
原告陈五妹诉被告陆志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采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五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志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五妹诉称,2012年11月,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3年1月7日到郁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0月2日生育儿子陆梓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在婚前已染上赌博的恶习,婚后被告常在外面赌博不回家。原告多次劝说但被告仍然我行我素,双方经常为此而争吵。被告完全没有尽到一个为夫和为人父的责任。原告在2015年1月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陆梓诚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求: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身份、户籍情况。
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情况。
被告陆志才没有答辩。
被告陆志才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经朋友介绍相识谈婚照,2013年1月7日,双方自愿到郁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日,双方生育儿子陆梓诚。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恶习而产生矛盾。儿子陆梓诚现由被告陆志才的父母携带抚养,原告陈五妹支付抚养费用。2015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陆梓诚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是自愿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纠纷原因、夫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只要原告消除离婚念头,双方加强沟通理解,互谅互让,相互尊重信任,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恶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不宜采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五妹与被告陆志才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五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 回 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