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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661号

文书:(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661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1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661号

原告卢连英,女,汉族,1959年9月28日,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5909282722,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楼寨村委会新刘27号。

委托代理人卢平,男,汉族,1958年12月12日,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5812122730,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楼寨村委会新刘27号。

被告黄锟,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7603102536,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310号人才交流中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荣茵小区1号。

负责人陈焕,该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连英诉被告黄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连英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连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连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1.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连英负担。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 回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