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78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78号
原告周胜棠,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406020457,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水塘村委水塘村10号。
被告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水塘村委会水塘村民小组。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水塘村民委员会水塘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胜棠诉被告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水塘村委会水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胜棠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胜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胜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胜棠负担。
审 判 员 林 采 雨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 回 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