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45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45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唐伟逢,该社职员。
被告曾永祥,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6670220003,住广东省德庆县德城镇谭泉里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永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严 劲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廖 文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