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66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66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黄晓连,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金敏,该社职员。
被告张向强,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7007054039,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河口镇和都村委上榃村22号。
被告刘翠丽,女,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6811244089,住广东省郁南县河口镇和都村委会上榃村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向强、刘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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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严 劲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廖 文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