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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81号

文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81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1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案号:(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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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

核稿人:

拟稿部门:连滩法庭

拟稿人:

文件标题: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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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人:

拟稿时间:20 年 月 日

原告冯彩洪,女,汉族,1988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806214647,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东坝镇龙塘村委龙塘村127号。

被告黄灿健,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610204615,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东坝镇龙塘村委龙塘村127号。

原告冯彩洪诉被告黄灿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劲进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彩洪、被告黄灿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彩洪诉称,原、被告在郁南县东坝镇龙塘中学读书时相识,于2008年12月恋爱同居生活,2009年9月24日在郁南县河口镇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0月29日生育儿子黄勇杰。与被告同居和结婚后,才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常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被告有时还去赌钱及酗酒,并打原告。2013年5月被告对原告进行打骂后,原告便回娘家居住。原告与被告自儿子出生后便处于无休止的争吵和打骂之中,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冯彩洪与被告黄灿健离婚;2、共同生育的儿子黄勇杰可由原告冯彩洪抚养,无需被告负担抚养费;也可由被告黄灿健抚养,但原告冯彩洪不负担抚养费。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

3、户籍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及儿子的户籍情况。

被告黄灿健答辩认为,原告诉状中说被告酗酒、赌钱和打原告都不是事实,原告与被告于读书时候已确立恋爱关系直到后来结婚,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平时有吵架,这些是正常的,被告认为夫妻感情还可以继续维持下去,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谈婚,于2009年9月24日在郁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2009年10月29日生育儿子黄勇杰。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无法维持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而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冯彩洪与被告黄灿健离婚;2、共同生育的儿子黄勇杰可由原告冯彩洪抚养,无需被告负担抚养费;也可由被告黄灿健抚养,但原告冯彩洪不负担抚养费。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是自愿自主合法结合的婚姻,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婚后共同生育了子女,夫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是缺乏沟通,相互关心不足,感情虽有不和但未至于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理解体贴家人,热爱家庭,珍惜夫妻感情,把家庭搞好,夫妻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 不准原告冯彩洪与被告黄灿健离婚。

2、​ 驳回原告冯彩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彩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严 劲

二○一五年 月 日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