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94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94号
原告李沛锋,男,汉族,1976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606214738,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湖景湾11栋4座101房。
委托代理人黄伟忠,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伟洪,男,汉族,1969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691122001X,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东坝镇沙埇村委郊乐村107号。
被告郑凤英,女,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7109064625,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东坝镇沙埇村委郊乐村1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沛锋诉被告吴伟洪、郑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协议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沛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1.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沛锋负担。
审 判 员 严 劲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