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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69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69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2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6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柳树塘开发区9幢1、2号。

负责人陈志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茹,该行职员。

被告谭旭清,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002051614,住郁南县通门镇冲枚村委枫木坪村38号。

被告刘傑宇,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310131616,住郁南县通门镇街方村委荷木坳村7号。

被告谭荣周,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80729161X,住郁南县通门镇冲枚村委枫木坪村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谭旭清、刘宇、谭荣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麟 继

梁 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