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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78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78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2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谢敬明,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204040010,住广东省郁南县都城镇新圩尾居委四一八西路七巷44号。

被告莫汉新,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5707200018,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朱家里45号502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敬明诉被告莫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敬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敬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敬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敬明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麟 继

梁 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