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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15号

文书:(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15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2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刘鹏飞,男,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509275531,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黄岗村委仙垌村33号。

委托代理人梁耀南,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南县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振华。

地址:郁南县南江口镇港口村委会大塘新城区顺景广场A栋1号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飞诉被告郁南县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鹏飞负担。

审 判 长 卢 志 浩

审 判 员 严 劲

代理审判员 周 清 华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玉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