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44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4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
负责人陈志垣。
委托代理人罗洪灿,该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法励,该银行职员。
被告陈永锋,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502185218,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历洞镇中和村委中洞村37号。
被告陈火娣,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407115212,住广东省郁南县历洞镇中和村委会大田村37号。
被告卢有财,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401124950,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连滩镇平山村委会路尾村8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诉被告陈永锋、陈火娣、卢有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严 劲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