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466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466号
原告莫根根,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30428101X,住郁南县桂圩镇桂连村委南冲村45号。
被告吴烨城,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7303270015,住郁南县都城镇新生居委莲花坪下路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根根诉被告吴烨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根根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根根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根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根根负担。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麟 继
梁 燕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