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57号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郁法连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王健汉,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308204913,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连滩镇维新居委建设路55号。
被告叶瑞浩,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宋桂镇车岗村委车二村。
被告叶超鑑,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宋桂镇车岗村委车二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汉诉被告叶瑞浩、叶超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叶瑞浩、叶超鑑自愿协商并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健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3.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健汉负担。
审 判 员 严 劲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玉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