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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522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522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1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522号

原告莫灼文,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9306205212,住郁南县历洞镇历洞村委一村74号。

委托代理人莫柏其,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908215237,住郁南县历洞镇建设路4号。

被告陈桂锋,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204074910,住郁南县连滩镇思和二村10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灼文诉被告陈桂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灼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灼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灼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灼文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 志 雯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麟 继

梁 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