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建民初字第40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建民初字第40号
原告陶锦枝,女,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陈妹妹,女,汉族,2007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是原告陶锦枝的女儿。
原告陈梓健,男,2009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是原告陶锦枝的儿子。
原告陈思华,男,2011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是原告陶锦枝的儿子。
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系陶锦枝。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东海,系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灿英,女,汉族,1958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陈坤荣,男,汉族,1948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锦枝、陈妹妹、陈梓健、陈思华诉被告杨灿英、陈坤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锦枝、陈妹妹、陈梓健、陈思华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陶锦枝、陈妹妹、陈梓健、陈思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锦枝、陈妹妹、陈梓健、陈思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997.76元,由原告陶锦枝、陈妹妹、陈梓健、陈思华负担。
审 判 员 莫 家 钦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 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