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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建民初字第40号

文书:(2015)云郁法建民初字第40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2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建民初字第40号

原告陶锦枝,女,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陈妹妹,女,汉族,2007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是原告陶锦枝的女儿。

原告陈梓健,男,2009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是原告陶锦枝的儿子。

原告陈思华,男,2011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是原告陶锦枝的儿子。

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系陶锦枝。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东海,系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灿英,女,汉族,1958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陈坤荣,男,汉族,1948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锦枝、陈妹妹、陈梓健、陈思华诉被告杨灿英、陈坤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锦枝、陈妹妹、陈梓健、陈思华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陶锦枝、陈妹妹、陈梓健、陈思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锦枝、陈妹妹、陈梓健、陈思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997.76元,由原告陶锦枝、陈妹妹、陈梓健、陈思华负担。

审 判 员 莫 家 钦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