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郁法千民初字第52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云郁法千民初字第52号
原告:江门市光明石油气储配站有限公司,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龙溪村牛山咀。
法定代表人,张树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志祥,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灿锋,男,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郁南县。
原告江门市光明石油气储配站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李亚明独任审判,后因钟灿锋外出下落不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志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灿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门市光明石油气储配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钟灿锋在江门市经营生意期间,曾多次到原告单位提取液化石油气。2011年7月6日,被告到原告单位购买、提取液化石油气,货款共计40888元,并在当天写下两份书面的《客户欠款凭证》确认以下事实:因带货款金额不足,因此欠江门市光明石油气储配站有限公司货款共计40888元未付。在签订《客户欠款凭证》后,被告一直怠于履行付款义务,江门市光明石油气储配站有限公司曾委托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分别在2013年5月14日、2013年7月5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已经签收。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不履行付货款的义务。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原告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钟灿锋支付货款408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904.18元(从2011年7月6日起计至2014年5月8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二点一进行计算,一直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合计49792.1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2、客户欠款凭据2份,证明于2011年7月6日,被告钟灿锋到原告公司提货,因带货款金额不足,书面确认欠原告货款40888元。
3、律师函、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签收回执(各两份),证明原告分别于2013年5月14日、2013年7月5日委托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钟灿锋发出律师函,被告的家属钟大荣已经代为签收的事实。
被告钟灿锋没有提出答辩。本院依法向被告钟灿锋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但被告钟灿锋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经审理查明,被告钟灿锋于2011年7月6日到原告江门市光明石油气储配站有限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货款共计40888元,并在当天签立两份书面的《客户欠款凭证》给原告方,载明:因带货款金额不足,因此欠现金,如在期限内未还清货款,此据继续有效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没有约定付款日期和违约责任。后被告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委托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分别在2013年5月14日、2013年7月5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原告向被告两次发函都主张利息从2011年7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追讨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光明石油气储配站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灿锋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0888元,该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偿付货款。双方在《客户欠款凭证》没有约定付款日期和违约责任,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经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催讨后没有偿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利息损失应按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2013年5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对原告请求按日息万分之二点一进行计算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采纳。原告诉讼请求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灿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40888元及逾期付货款利息(计算利息以40888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14日起至货款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江门市光明石油气储配站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光明石油气储配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8元,由被告钟灿锋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返还上述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亚 明
人民陪审员 潘 流 邦
人民陪审员 高 天 德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广 华
黄 焯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