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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10号

文书:(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10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1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10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住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 亚 明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 广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