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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12号

文书:(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12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2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12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区国敏,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该社职员,住郁南县。

被告:蔡伟安,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告:卢火娇,女,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住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蔡伟安、卢火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亚 明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 广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