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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13号

文书:(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13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1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13号

申请人罗木许,男,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

担保人吴坤莲,女,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

被申请人冯凯修,男,汉族,1943年3月12日出生,住郁南县通门镇机关太平路5号。

被申请人何美葵,女,汉族,1938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3803121628,住郁南县。

被申请人黄小玲,女,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住郁南县。

被申请人冯泳宜,女,汉族,1997年8月21日出生,住郁南县。

申请人罗木许与被申请人冯凯修、何美葵、黄小玲、冯泳宜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木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冯森泉在云浮市住房公职金管理中心郁南管理部的住房公职金48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吴坤莲以自有丰田牌粤WUH0XX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经查,冯森泉于2015年2月16日死亡,被申请人冯凯修、何美葵、黄小玲、冯泳宜系冯森泉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冯凯修、何美葵、黄小玲、冯泳宜在继承冯森泉存放于云浮市住房公职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职金4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止。经本院许可,不得解冻。

二、查封担保人吴坤莲丰田牌粤WUH0XX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解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