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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14号

文书:(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14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2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14号

申请人钟国飞,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担保人黎岗吼,男,汉族,1965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申请人何玲,女,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申请人钟国飞与被申请人何玲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钟国飞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玲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黎岗吼以其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的住宅用地[使用证面积77.90平方米,证号为:№00018xx,总编号为0101xx]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何玲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解封。

二、查封担保人黎岗吼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的住宅用地一块[使用证面积77.90平方米,证号为:№00018XX,总编号为0101XX],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解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