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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1号

文书:(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2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1号

申请人黎玲,女,汉族,1980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8005110026,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北郊居委工业大道74号

被申请人钟楚健,男,汉族,1989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901230418,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培正大道中1号。

担保人林显东,男,汉族,1978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7812111113,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甲进村21号。

申请人黎玲与被申请人钟楚健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黎玲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钟楚健所有的粤AG6A96号小型汽车一辆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林显东以其所有的粤WZZ282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钟楚健所有的粤AG6A96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3日止;

二、查封担保人林显东所有的粤WZZ282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 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