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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23号

文书:(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23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2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23号

申请人关桂兴,女,汉族,1936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4303090022,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城东居委连福二路三巷6号。

担保人郁南县江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二环路湖景轩商住小区B2幢308房。

法定代表人肖鸿群。

委托代理人,莫烈,男,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5704200071,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瑶池西街11号4幢401房。

被申请人傅金洪,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6308104011,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宝城35区海滨花园3栋201房。

申请人关桂兴与被申请人傅金洪因民间借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关桂兴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傅金洪位于郁南县南江口镇西江路汇龙湾花园10A(证号为:粤房地权证郁字第1500005903号)、11A(证号为:粤房地权证郁字第1500005908号)、11D(证号为:粤房地权证郁字第1500005898号)、13B(证号为:粤房地权证郁字第1500005913号)、16A(证号为:粤房地权证郁字第1500005918号)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郁南县江滨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港口村委会长坑的商住用地[使用证面积7147.68平方米,证号为:郁府国用(2011)第1075号]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傅金洪位于郁南县南江口镇西江路汇龙湾花园10A(证号为:粤房地权证郁字第1500005903号)、11A(证号为:粤房地权证郁字第1500005908号)、11D(证号为:粤房地权证郁字第1500005898号)、13B(证号为:粤房地权证郁字第1500005913号)、16A(证号为:粤房地权证郁字第1500005918号)的房屋,房屋查封价值额满1250000元止。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解封。

二、查封担保人郁南县江滨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郁南县江滨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港口村委会长坑商住用地[使用权面积7147.68平方米,证号为:郁府国用(2011)第1075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解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傅 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