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2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2号
申请人陶锦枝,女,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507102223,住云浮市郁南县宝珠镇大社村委陶屋8号。
担保人陈锦凤,女,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7104082226,住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山桥路。
被申请人杨灿英,女,汉族,1958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5806222220,住云浮市郁南县宝珠镇大社村委田料村6号。
被申请人陈坤荣,男,汉族,1948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4809152219,住云浮市郁南县宝珠镇大社村委田料村6号。
申请人陶锦枝与被申请人杨灿英、陈坤荣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陶锦枝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灿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的存款100000元(账号为2020002902021289313)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的的存款400000(账号为3273029988810040975)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陈锦凤以位于郁南县都城镇山桥路的房屋一幢[使用权面积152.81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007855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灿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的存款100000元(账号为2020002902021289313)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的的存款400000元(账号为3273029988810040975)。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1月7日至2015年7月6日止。
二、查封担保人陈锦凤位于郁南县都城镇山桥路的房屋一幢[使用权面积152.81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007855号]。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五年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 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