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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3号

文书:(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3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2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3号

申请人何山,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郁南县连滩镇东胜居委城中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6601214918。

被申请人邓坤威,男,汉族,1989年12月16日出生,住郁南县大湾镇迳口村委邓屋2号,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8912163716。

担保人冯永坤,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住郁南县都城镇城北居委城北五路55号,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6609010051。

申请人何山与被申请人邓坤威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坤威所有的粤WU7860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冯永坤以其所有的粤WFK123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邓坤威所有的粤WU7860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止;

二、查封担保人冯永坤所有的粤WFK123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 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