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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4号

文书:(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16-06-02 11:22:32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4号

申请人谢标杭,男,汉族,1949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4909050013,住郁南县都城镇城西居委会柳树塘路113号。

被申请人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刚,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2198109191117,住广东省郁南县建城镇罗旁凤柜拗埇口。

申请人谢标杭与被申请人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谢标杭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存放在厂内的机器设备球礳机、粉碎机、振动筛及铲车(发动机型号为WP6G125E23)予以财产保全。担保人谢标杭以其所有的装载机一台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安装在郁南县建城镇罗旁凤柜拗埇口厂内的机器设备球礳机、粉碎机、振动筛等(价值在35万元范围内)。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出让、抵押及变卖。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1月26日止;

二、查封担保人谢标杭所有的装载机一台。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振 标

审 判 员 卢 小 莹

审 判 员 黄 伟 成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 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