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908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908号
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东路2号农信大厦。
负责人徐博文。
委托代理人姚林成,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被告蔡允,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
被告伍丽娟,女,汉族,1978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
被告蔡德安,男,汉族,1953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
被告卢月琴,女,汉族,1954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
被告叶伟华,女,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刘翠红,女,汉族,1956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钟彬学,男,汉族,1955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蔡嵘,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蔡允、伍丽娟、蔡德安、卢月琴、叶伟华、刘翠红、钟彬学、蔡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告刘翠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刘翠红起诉。
审 判 长 卢 志 浩
审 判 员 严 劲 人民陪审员 刘 海 清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