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077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077号
原告黄秀鳯,女,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温明杰,男,汉族,1962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陈珍,女,汉族,1934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黄秀鳯诉被告温明杰、陈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志浩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秀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明杰、陈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一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温明杰、陈珍将其位于云浮市郁南县某宅基地转让给原告盖房使用,转让金额为67000元,但两被告迟迟未将协议约定宅基地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多次向两被告沟通、催促均无结果。后经了解,协议约定的宅基地根本不属于两被告所有,而是平山村其他的村民拥有,两被告对该宅基地无权处分。原告为城镇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该份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于2013年11月13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二、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因履行协议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67000元及利息1500元(到起诉之日,起诉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
2、协议书及地图,证明双方签订协议情况,及涉案土地所在位置等情况。
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告温明杰、陈珍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复印件。被告未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温明杰、陈珍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秀鳯于2013年11月13日与被告温明杰、陈珍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温明杰、陈珍将位于云浮市郁南县某宅基地转让给原告,转让金额为67000元,温明杰、陈珍于2013年11月13日全部收齐转让款67000元,自办理手续交清转让金签订合约之日起房产使用权永远属黄秀鳯所有。该土地转让协议由温明杰、陈珍与黄秀鳯签名、捺印。2014年4月12日原告与两被告又签订另一份《土地转让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与2013年11月13日签订的协议基本一致。协议签订后,被告温明杰、陈珍未将土地交给原告黄秀鳯使用。
另经查明,原告黄秀鳯是香港居民,1988年取得香港居民身份。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原告属于香港居民,而两被告为农村居民,原告与两被告先后签订了两份土地转让协议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两份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将集体宅基地转让给原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原告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于2013年11月13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确认无效后,两被告因签订合同而取得的67000元应由两被告返还给原告。对于原告主张利息问题。因合同被确认无效,无效合同自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两被告自收取款项次日起应计付利息给原告。对于利息的计算方法,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按原告请求的标准计算。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温明杰、陈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黄秀鳯与被告温明杰、陈珍于2013年11月13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温明杰、陈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67000元及利息给原告黄秀鳯,利息从2013年11月1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6.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温明杰、陈珍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返还上述款项时一并归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 志 浩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