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详情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050号

文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050号 更新时间:2016-07-29 15:56:08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050号

原告叶广才,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原告叶秀卿,女,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洪星,郁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柳树塘开发区9幢1、2号。

负责人陈志垣。

委托代理人康国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庞伟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支行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广才、叶秀卿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广才、叶秀卿以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广才、叶秀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广才、叶秀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广才、叶秀卿负担。

审 判 长 卢 志 浩

审 判 员 严 劲

人民陪审员 傅 世 豪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梅 醒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