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2刑初50号
广 东 省 郁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2刑初50号
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树敏,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树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贤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树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叶树敏携带毒品冰毒从德庆县来到郁南县连滩镇汽车站,当晚21时许,公安民警在郁南县连滩镇汽车站将被告人叶树敏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白色晶体50.4克。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叶树敏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树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叶树敏携带毒品冰毒从肇庆市德庆县来到云浮市郁南县连滩镇汽车站。当晚21时许,公安民警在郁南县连滩镇汽车站将被告人叶树敏抓获,并从被告人叶树敏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50.4克、手机一台、疑似用于吸毒的瓶子一个。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50.4克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对被告人叶树敏新鲜尿液毒品取样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叶树敏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处罚,同月16日被转为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案发,次日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3日晚上21时许,在郁南县连滩镇汽车站发现并抓获被告人叶树敏。
3、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叶树敏时,在被告人叶树敏携带的手提袋里缴获疑似毒品一包等物品情况。
4、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对被告人叶树敏新鲜尿液毒品取样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
5、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叶树敏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处罚。
6、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经查找,无法查找到“阿明”、“阿七”、“阿青”三人。
7、重量检定结论书,证实缴获的疑似毒品经称重为50.4克。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叶树敏身份信息情况。
9、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叶树敏的人身进行检查时的在场人情况。
(二)证人证言
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出租车司机,案发当晚他驾驶粤HS9557小汽车搭乘一名女乘客从德庆县通津路出发到郁南县连滩镇汽车站,刚准备收取车费时公安民警将他和那名女乘客抓获。他不认识那名女乘客。公安民警在那名女乘客的手提袋里搜出了一包白色晶体物品。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叶树敏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2015年12月3日晚上,她从肇庆市德庆县坐车到云浮市郁南县连滩汽车站,她姐夫“阿明”的朋友过来接她并帮她付车费时,她就被抓获了,而她姐夫“阿明”的朋友就跑掉了。公安民警在她随身携带的粉红色包里搜获一包“冰毒”等物品。
(四)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及资格证,证实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五)辨认、勘查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温某某辨认出被公安民警缴获毒品的女子叶树敏。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抓获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叶树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树敏明知是甲基苯丙胺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达到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叶树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树敏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树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树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文 寿
审 判 员 聂 海 奇
人民陪审员 杨 永 雄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 环
